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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改革单位档案接收进馆要求
发布时间:2015-09-11 稿件来源: 字体调整:  浏览次数:

 一、接收范围

1、机构改革涉及的单位应移交机构改革之前形成的属于永久、长期(30)保存的文书、照片、业务、实物等各门类和载体的档案,以及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有关的、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的资料(如公开出版物)。

二、接收要求

1.文书档案应充分利用原整理基础,进行适当的加工整理。

1)保管期限为短期、10年期档案应进行鉴定。

2)对有保存价值的零散材料应进行整理归档。

3)撤销机构和更名机构不再继续使用的印章,在缴回原颁发机关封存时,应将全部印章印制成印模归档。

2.其它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。

3.各有关单位同时移交以下材料:所移交档案的纸质案卷目录(一式两份)、卷内目录(一份)、归档文件目录(一份);电子目录数据库、2004年后文书档案全文数据库;与移交档案年限对应的组织机构沿革、全宗介绍(纸质一式三份,同时报电子稿)。

4.此次移交工作,市档案局将成立档案接收工作小组,派专人清点档案数量、检索工具及核对电子目录数据库、全文数据库,办理档案交接手续。交接文据一式三份,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,市档案馆保存两份,移交单位保存一份,归入双方档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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